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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目前金融疑虑及其相对应措施- -

                                      

一、前 言

  自泡沫經濟破滅後,由於不動產價值日益萎縮,使銀行擔保資產品質低落,加以企業破產頻傳,導致銀行業的不良債權問題急速惡化。自1997年包括山一證券、北海道拓殖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倒閉後,更突顯出該問題的嚴重性,並促使日本政府正視且加速處理此問題的決心。

  雖然金融機構加速打銷不良債權、改善經營體質,不過,由於進度遲緩而招致諸多批評。且近來隨著國際著名信用評等機構,包括Moody'sS&P陸續調降日本主權及多家大型銀行的信用評等,而國際著名研究機構,如摩根史坦利公司亦對日本金融情勢提出警告,使市場懷疑日本可能將引起一波金融動盪而為之不安。本文即就目前日本存在的金融疑慮及相關因應措施作一簡要的說明。

 

二、對不良債權之質疑

  目前日本金融廳定期公布的不良債權有三種,分別是:

  1.金融再生法(Financial Reconstruction Law, FRL)基準不良債權
  該項統計係從1999年3月起,由各銀行依據金融廳制定的指導原則,將債務人的信用程度分類為正常戶、要注意戶、有破產之虞戶、實質破產戶及破產戶。其中正常戶之債權稱為「正常債權」,要注意戶之債權稱為「要注意債權」,有破產之虞戶之債權稱為「危險債權」,破產或實質破產戶之債權稱為「破產更生等債權」。要注意債權中有延緩履行貸放條件,或利息延滯三個月以上者稱為「要管理債權」,其餘則稱為「其他要注意債權」。所謂不良債權,即包括:破產更生等債權、危險債權及要管理債權。

  2.風險管理債權
  該項統計係日本銀行業按日本銀行公會的標準將放款分類,所謂的風險管理債權包括:「破綻對象債權」,係指對破產者之放款,「延滯債權」,指逾期未繳息超過6個月之放款,「三個月以上之延滯債權」,係指逾期未繳息3至6個月之放款,及「放款條件放寬債權」。「利息減免等債權」,係指對債務重整者之放款。

  風險管理債權與FRL不良債權的最大差別,在於前者未包括保證、外幣及應計利息等,是以1999年3月主要銀行的風險管理債權為20.3兆日圓,低於FRL不良債權的21.9兆日圓,但在大多數銀行變更有關應計利息的會計基準後,至2000年3月前者為19.8兆日圓,後者為20.4兆日圓,差距已顯著縮小。另,必須一提的是,協同金融組織的風險管理債權為711家合計數,FRL不良債權則僅包括663家,是以前者金額大於後者,連帶地使得2001年3月存款機構的風險管理債權大於FRL不良債權。

  3.二至四類債權
  該項統計係按每筆債權的擔保品、保證及提存準備情形而分成四類,其中第一類債權包括正常債權以及已就未擔保部份提存100%特別準備的不良債權,第二至第四類債權包括未提存100%準備的破產更生等債權、危險債權及要注意債權,其中第二類債權為須注意回收情形者,係指有正常擔保品者,第三類債權為回收疑慮重大者,第四類債權為債權無法回收者。

  由於數額龐大的其他要注意債權亦包括在內,是以其統計金額遠大於前兩項不良債權。例如:2001年3月全體存款機構的二至四類債權為82.7兆日圓,相形之下,FRL不良債權及風險管理債權卻僅為43兆日圓及43.4兆日圓。

官方不定期公布的最廣義不良債權,係將已提存100%準備的不良債權亦包括在內。該項統計的最新數字為2000年3月全體存款機構的151兆日圓,占GDP的30%,及2000年9月全體銀行的111兆日圓。外國分析師則根據其各自的模型推估日本的不良債權為180兆日圓左右,高盛公司甚至認為達237兆日圓。儘管如此,日本官方最常引用的不良債權數字還是風險管理債權。

  導致雙方數字差距如此大的最主要原因,在於外國分析師認為銀行認列不良債權的標準過於鬆散,以致將許多應列入不良債權者,隱藏於其他要注意債權或甚至正常債權之中。例如:金融廳在2000年元月對住友銀行進行金檢時,認為應將大型承包商熊谷組列為有破產之虞戶,但該行仍堅持將其列為要注意戶。結果於同年9月,熊谷組因營運不佳而要求減免4,500億日圓債務。事實上,其他要注意債權雖被歸類為正常債權,但常被外界視為灰色債權,因為其中有些債權係拜低放款利率及一再展延本金的結果,一旦利率上揚,這些企業將無法生存。2000年3月時,存款機構的灰色債權達102.9兆日圓,占廣義不良債權的三分之二。

  然而,爭論不良債權多寡並無多大意義,因為其並非靜態數字,而係落後於景氣循環的動態現象。在日本經濟長期疲弱之下,許多體質較差的灰色債權快速降至更低等級的債權,其中尤以營建業、不動產業及零售業為最。根據金融廳對四大銀行集團的調查顯示,在2000年3月底被評估為正常債權者,一年後有6.5%變成要管理債權,有0.6%變成危險債權或破產更生等債權。此外,被判定為要注意債權者,在一年後變成不良債權的比率則為8.4%。

  另,據日本經濟新聞報導,2000年4至9月期間日本七家大型銀行因605家企業破產而遭致8,800億日圓的呆帳損失。但一年前,這些企業只有不到30%被評估為有破產之虞戶,卻有超過70%被評估為正常戶或要注意戶。

  最近一兩年全球景氣下滑,國外需求減弱,使得日本企業處境更為嚴竣,2000年及2001年的企業破產家數皆超過1萬9千家,為有史以來的最高水準之一。2001年9月14日,負債總額高達1.7兆日圓的日本第四大零售業者Mycal宣告破產,其主力銀行瑞穗(Mizuho)集團在此之前一直將Mycal的債權列為其他要注意債權。但Mycal事件只是冰山的一角,問題在於景氣持續衰退,以及借款人長久以來缺乏經營效率,將使得越來越多的灰色債權無法遁形。

  是以,雖然從1992年度以來全體銀行已打消32.6兆日圓的壞帳,但新的不良債權仍層出不窮,使得資產品質惡化速度超過打消速度,以致風險管理債權從2001年3月底的32.5兆日圓,上升至2001年9月底的35.7兆日圓。

  導致日本銀行業低估不良債權的原因有二,一是基於企業客戶長久往來關係,尤其是企業與銀行的交叉持股現象,據估計,日本銀行業流通在外的股票大約有40%由企業客戶持有,是以股東不會對銀行管理階層施壓,使得市場制約無法有效作用。另一則是不願提存較高的呆帳準備。按,破產更生等債權及危險債權須就未擔保部份分別提存100%及70%左右的特別準備,正常債權及要注意債權則由各銀行依據歷史損失經驗提存一般準備,一般而言,正常債權約為0.5%左右,灰色債權為3~5%,要管理債權則差異甚大,以朝日銀行的12.9%為最低,三井住友銀行及三和銀行的15%次之,日本興業銀行的41.5%最高。

  事實上,隨著資產品質快速惡化,主要銀行已將其所預期的2001年度信用成本(提存呆帳準備),從先前的1.6兆日圓提高至6.4兆日圓,高於2000年度的4.7兆日圓,使得信用成本占2001年9月放款總額的比率達210個基點,遠高於正常情形的50基點以下。

  但另一方面,日本銀行業的利潤微薄,無法產生足夠的獲利以提存準備。例如:2000年度日本銀行業的存放款利差平均為1.9個百分點,遠低於美國同業的4個百分點。在扣除營業支出後,只賺取0.6個百分點的利潤,不足以彌補信用成本的損失。例如:Mycal破產事件導致瑞穗集團增提大量呆帳準備,以致其於2001年9月中間結算期的獲利額從原先預期的900億日圓降至實際虧損2,646億日圓,其他大型銀行除三井住友銀行仍維持小額盈餘外,亦皆出現程度不一但較小的虧損。根據日本銀行公會的統計,全體銀行於2001年中間結算期的營業淨利為2.79兆日圓,但在扣除包括信用成本及股價未實現損失(有一部份須反映於損益表)等的營業外損益後,轉為稅前虧損1.31兆日圓,遠低於一年前的獲利1.14兆日圓。由此可見,2001年度的信用成本將連續第九年超過營業淨利。

  此外,由於銀行僅就債權的未擔保部份提存準備,已獲擔保的部份卻可能因擔保品價格下跌而遭致二次損失。以日本銀行業而言,授信擔保品絕大多數為房地產,雖然銀行已依照金融廳規定將擔保品折價30%,但仍趕不上房地產的跌價速度,例如:2001年日本全國商業區地價連續第11年下跌,且跌幅為近年來最鉅的8.3%。S&P估計,銀行擔保品的實際售價可能較帳面價值低30%左右,因此一旦處分資產,銀行將面臨2至4兆日圓的損失。

三、對銀行自有資本之質疑

  1.採用市價會計制度
  除了營運虧損將侵蝕銀行資本之外,2001年4月開始實施的市價會計制度也將對資本造成影響。在該制度下,銀行除了持有以買賣為目的之有價證券須每年認列交易損益外,股權投資(如交叉持股)若產生跌價損失,則損失的六成須從自有資本之公積金中扣除,此將降低銀行自有資本比率,影響銀行的經營體質。以往日本銀行多採用原始成本法或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記帳,由於股票取得成本低廉,因此銀行業一直藉由出售股票,實現隱藏資本利得的方式來協助打消呆帳,但隨著日本股市跌破11,000日圓,股價大都已跌至成本以下,銀行原先的未實現利得多已轉為未實現損失。

  2001年9月主要銀行的股權投資估計達30兆日圓,相當於9%的風險調整資產,或1.5倍的第一級資本,由此可見股價變動對銀行資本影響甚鉅。以日本大型銀行的公積金而言,至2001年3月底止總計約有3兆日圓,但如果日經225股指數跌至一萬日圓以下,則銀行股權投資的跌價損失可能擴大為5兆日圓,對銀行自有資本的健全性影響極大。

  2.遞延所得稅資產效果
  所謂「遞延所得稅資產效果」,即銀行在處理不良債權及股權投資跌價損失時,由於在實際認列損失當時將可減少稅金之支付,因此會計上准許將此部分先列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項目,同時亦可算入銀行之第一級資本。自1999年3月起,為了美化帳面,陸續有許多銀行採取此法,至2001年3月止,估計日本全國136家銀行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即達7兆2,640億日圓,占資本總額約2成,其中,大型銀行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便有5兆4,680億日圓,至2001年9月止,更上升到7兆6,930億日圓,增加了約40%。雖然金融廳規定銀行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時,須以未來五年的預期稅前收益累積額乘上實質稅率為上限,但由於遞延所得稅資產普遍被認為是估計性質的會計項目,因此懷疑銀行自有資本有灌水之嫌。

  另一方面,由於遞延所得稅資產之採用,銀行年度財務報表附註中「估價準備(Valuation Reserve)」項目也隨之出現。此主要是監察人針對銀行預期收益判斷,若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有灌水計算之嫌,則在附註中列出估價準備,可視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之減項。就四大銀行集團而言,至2001年3月止此項目就超過5千億日圓。在處理不良債權成本增加及銀行收益減少下,估價準備的提列可能還會增加。
 
  3.公共資金是否該算入自有資本引起爭議
  雖然BIS准許銀行將公共資金之優先股納入自有資本的計算中,但由於其有必須返還之義務,因此有國際債信評等公司認為必須將優先股排除於自有資本之外。

  1999年3月,主要銀行接受政府7.5兆日圓的公共資金注入(東京三菱銀行及三菱信託銀行已於2001年3月返還),其中,以優先股存在於銀行自有資本中尚有約6兆日圓,占12家主要銀行自有資本總額之3成左右。因此,在大型銀行之自有資本倚重公共資金甚深的現象下,若將優先股從自有資本剔除,勢必有過半數之大型銀行無法達到BIS比率8%以上之規定,可見銀行經營體質並不如帳面上健全。

  事實上,日本2001年9月中間結算期大型銀行之平均自有資本比率已較同年3月下跌0.5個百分點,為10.56%。而根據JP Morgan及各銀行的資料推算,若扣除公共資金及遞延所得稅資產,則日本大型銀行平均自有資本比率可能就僅有3.54%。

四、實施一千萬日圓定額存款保險措施

  為了保護存款者,日本1998年2月通過穩定金融體系二法中,新存款保險法即針對存款者提供存款全額的保障,施行期限至2001年3月止。雖然此制度至去年已屆期滿,不過由於當時金融情勢仍不穩定,為避免存款者權益受損及引發金融恐慌,日本政府乃決定延後一年實施定額存款保險措施。

  自2002年4月起存款保險將限定在一千萬日圓以內,首先實施對象為定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於2003年4月以後才適用。由於此將使存款人將存款移至體質較健全的銀行,屆時經營不健全的銀行可能招致淘汰,引發日本是否將出現另一波金融機構倒閉風潮之憂心。

  面臨政府將實施新措施之際,日本存款情形亦出現變動。根據日銀統計,去年12月底日本國內銀行的普通存款餘額為191兆3,500億日圓,較前年同月成長15.7%,相反地,定期存款餘額則減少7%,為269兆9,800億日圓。特別是超過一千萬日圓的定期存款更大幅減少17.2%,顯示存款人為保全存款,已重新佈局存款的配置。同時,存款集中於大型銀行的情況亦甚明顯,去年12月止都市銀行的存款餘額成長2.9%,相對地,信用金庫則只成長0.9%。

  另一方面,為了避免信用較低的金融機構,於今年4月以後藉提高目前仍維持全額存保之活期存款利率以吸取存款,因此日銀於2月28日決定,至明年3月止將實施活期存款利率上限限制,以防止金融機構惡性吸收存款。

 

五、相關因應措施
  由於此次對日本金融市場之疑慮主要來自其自有資本充足與否及不良債權之處理,因此,政府因應方式上也以此兩項要點為主。

  1.成立金融危機應對基金
  日本政府根據2000年6月修正通過的存款保險法,於2001年4月在存款保險公司的帳戶中,設置永久性的15兆日圓金融危機應對基金,未來一旦金融機構的營運惡化可能引發連鎖性倒閉或大規模資金回收困難時,將由首相召開金融危機因應會議,視個別情況予以援助,不須經由國會批准。

  除了前述措施外,小泉首相在新春談話中更明白宣示政府將動用一切手段避免金融危機。最近的Daiei重整案,即是日本政府以必要時將援以公共資金而說服主要貸款銀行UFJ、富士銀行、三井住友銀行對其展開4,200億日圓的金融援助,由此可知日本政府在金融危機處理時有極大的裁量權,故對抑制金融問題之擴散有其支撐及圍堵效果。

  2.加強金融特別檢查,提高要注意債權的提存準備率
  有鑑於銀行業認列不良債權的標準過於鬆散,金融廳特將原本在今年1~3月要實施的金融檢查提前於去年11月即開始,檢查對象以融資餘額在100億日圓以上,但股價及信用評等有明顯下跌的企業授信,或股價長期在面額以下的企業。特別金融檢查行動於1月結束,預計檢查報告將於2個月內提出。

  其中,針對要注意債權的提存呆帳準備問題,金融廳要求金融機構必須依產業分組,針對如大型建設公司、大型通路業者必須提高其提存率,其提存率可能高達15%。而瑞穗金融集團、三井住友並表示其針對要注意債權的呆帳準備提存率將由2001年度的3.94%、3.1%調升至6~7%。

  3.銀行增資計劃
  日本大型銀行,如中央三井信託、UFJ等亦紛紛提出充實自有資本計劃,瑞穗集團更決定在今年3月前以發行優先出資證券(無表決權及轉換普通股權利,但較優先股及普通股享有優先分配盈餘的權利)籌集3,500億日圓資金。

  4.加強整理回收機構收購不良債權及協助企業再生功能
  日本政府除了於2001年8月31日准許整理回收機構(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 RCC)兼營信託業務以便將不良債權證券化之外,有鑑於RCC在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時價格偏低(通常是帳面價值的1~2成),致使RCC的績效不彰,因此於今年1月11日開始實施的金融再生法修正案中,對RCC的功能作了若干修正,包括RCC得以不良債權之「市價」收購之;可參加不良債權之競標;收購的不良債權原則上應該在三年內處分完畢;賦予協助債務者企業再生的功能。
  
  在協助企業再生功能方面,RCC將成立以其職員、律師、經營諮詢顧問等20名成員為主的「企業再生檢討委員會」,就其收購的債權中篩選出再生可能性較高的債務者企業。其中,判斷的標準將以經營者意願、核心事業的競爭力及其在該當產業中的成長性、現金流量等為主要考量。而該機構在企業再生過程中將扮演企業購併之仲介的角色。另外,日本政府並考慮設立「企業再生基金」,將RCC持有的不良債權以債換股,協助債務者企業減輕其財務負擔。

  該修正法實施以來,至1月底止,已有68家金融機構提出約7,100億日圓不良債權的收購申請,其中,66家金融機構提出的4,100億日圓不良債權收購是以議價方式進行,其中,金融機構並針對50家企業1,892億日圓的債權向RCC提出企業再生審查申請。其餘的10家金融機構約3,000億日圓的不良債權收購則是以競標方式申請。另一方面,RCC的信託業務亦於今年1月25日因與三菱信託銀行、高盛證券之合作而初次啟動。

  5.成立股票收購機構
  日本政府為避免銀行的持股損失危及資本健全性,並預防2004年9月開始實施的銀行持股總額不得超過其第一級自有資本之規定,可能導致銀行大量出售持股造成股市震盪(以15家主要銀行為例,2001年9月的持股總額約30兆日圓,若要符合規定,則必須在3年內出售約10兆日圓的持股至股市當中),因此從2001年4月起即積極推動股票收購機構(Banks' Shareholding Purchasing Corporation, BSPC)之成立。在政府的催生下,該機構於2002年1月31日成立,由會員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銀行、信用金庫等共同出資約100億日圓,並於2月15日起開始營運。

  BSPC自銀行收購股票後,其後續股票處理方式有三。其一為一般處置,即立即出售股票給投資信託之短期處理方式,不過前提是這些股票必須符合投資信託所需。其二為特別處置,即依銀行之申請,以長期保有股票為前提而收購。由於此種處置方式需要較多的營運資金,因此可在政府提供的4兆日圓保證額度內,向金融機構或金融市場融資。另,為了降低跌價風險,限定收購股票的企業信用評等必須達BBB級以上,且銀行必須將出售額的8%留置,做為將來出售時一旦發生虧損的補償之用。其三,企業亦可自該機構購入該企業股票。該機構之收購行動預計將持續5年,存續時間則以10年為限。

 

六、問題點及未來展望
  不過,針對以上的因應措施,一般認為對不良債權處理及自有資本增強效果有限。

  其一,RCCBSPC的功能不被期待。以修法後RCC債權收購而言,其成效仍廣受質疑:即使RCC可參與不良債權之競標,但其競標價格仍顯保守,致實際得標情形可能不如預期。雖然RCC得以「市價」收購不良債權,不過就如何認定合理市價則語焉不詳。金融廳認為應以該債權未來可產生的現金流量折現算出,惟,該債權在流通市場之客觀評價判斷難以取得。另一方面,若以地價仍將持續下跌的假設前提來決定市價,此市價勢必無法激勵金融機構出售債權,而若不考慮地價下跌因素,則當未來地價下跌時將致RCC發生損失,因該當損失是由提存在存款保險機構之公共資金來填補,屆時恐將出現批判聲浪。協助企業再生方面,在金融再生法修正案實施前RCC曾以放棄債權或變更還款條件的方式來協助企業再生,修正案開始實施後,RCC雖然可協助企業購併,但由於成員僅有20人,以目前RCC偏重債權收購工作而言,人力配置顯然不符所需,成效亦有限。

  為解決如上問題,RCC不良債權收購價格於今年2月底提出的通貨緊縮對策中再度被提出討論,除了市價收購之外,考慮可行性,目前則有「實質帳面價值」收購價格的提議出現,即不良債權收購價格是以帳面價值減去銀行提存之呆帳準備決定。此方式對金融機構而言可減少其出售不良債權的損失,增加其出售意願。惟若RCC在回收債權時發生損失,則該損失究竟是要由金融機構抑或全體納稅人來承擔仍成為爭議焦點。

  另一方面,由於BSPC收購股票有企業評等的限制,且萬一將來發生損失,尚須由銀行承擔,因此就BIS之規定,並不認同持股在出售給收購機構時即已自銀行資產分離,從而無助於提升自有資本比率。是以,一般預期銀行的利用態度將不積極。

  於是,在銀行不願承受出售不良債權或股票之損失,而RCCBSPC又要避免以公共資金填補差價損失而收購行為保守的情形下,若無政府強制限期銀行削減不良債權的壓力,則兩機構業務推動勢必滯礙難行,而不良債權之徹底解決亦將遙遙無期。

  其二,雖然日本政府已提存15兆日圓的金融危機應對基金,但其動用時機必須是金融情勢已明顯趨於惡化且採申請主義,因此被認為不夠積極。改革派人士認為應以強行挹注公共資金的方式來改善銀行體質,及逼迫銀行迅速解決不良債權,如此才能終止長時期以來的金融體系問題。再者,以其金額而言,15兆日圓可能只夠暫時阻止或延緩金融危機的發生,卻無法根本解決金融危機問題,因為過去幾年來日本為了處理倒閉金融機構及協助銀行增資,即已投入30兆日圓的公共資金(占其GDP6%),例如:日本長期信用銀行及日本債券信用銀行的國有化,即動用8.2兆日圓的公共資金。若根據惠譽(Fitch)信評公司的估計,則需注入50兆日圓的公共資金才足以使銀行體系恢復健全。

  然而,以大量納稅人的錢拯救問題金融機構,勢將引起民眾反感及造成道德危機問題,從而使小泉首相的民意支持度下降。是以,雖然遭受多方壓力,目前日本政府仍認為無立即發生金融危機之急迫性,因此傾向於在特別金融檢查結果公布後才考慮挹注公共資金,時間可能拖至以後。此外,為能有效監管銀行,金融廳打算修法讓銀行發行具有選任或解任經營者權限的優先股,試圖以此對銀行經營團隊施壓進行改革。

  近日來在日本政府的強力介入下,日本金融市場似有回穩跡象,日本銀行業的國外借款亦未出現所謂的日本加碼情形。但此只能收一時之效,因為在日本景氣持續不佳之下,企業的信用風險仍然居高不下,銀行處理不良債權的壓力不減,S&P預期日本銀行業未來兩三年的信用成本仍將繼續侵蝕資本,可見其金融體質依舊十分脆弱。銀行業為了提高自有資本比率及避免更多不良債權,普遍有惜貸現象,因此形成銀行困境與景氣不振的惡性循環。是以,小泉政府應展現的改革魄力仍為眾所期待,也惟有如此,日本經濟金融前景才有可期,否則可能又將陷入另一個失落的十年。

 

作者:陳進安、許育菁  分别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經濟研究處襄理、專員    摘自中国台湾地区《中國商銀》月刊

- 作者: *蓝色海洋* 访问统计: 2005年10月15日, 星期六 14:27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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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手拉手

[2005-10-14 19:02:15.0]    生与忧患 死与安乐

[2005-10-14 19:02:29.0]    生与忧患 死与安乐

[2005-10-14 19:02:32.0]    生与忧患 死与安乐

[2005-10-14 19:45:44.0]    【转】一个在日本BBS中人气极旺的帖子

[2005-10-15 12:27:19.0]    把日本人干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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